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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5年01月23日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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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红线划分的背景自从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为强化生态保护,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可见,生态红线概念提出后,其受关注程度和重要地位不断上升,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2014年4月24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