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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省环境保护厅)
        2016-04-1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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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原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来,全国已有72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我省的宝鸡市于2005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在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践证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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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半数以上的设区市建成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达到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标准。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创建依据。本着自愿原则,基本符合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市、县、区,依据本《通知》及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提出申请。
          (二)创建程序。
          1.申报。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县﹙市、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其上级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境保护厅。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2.制订规划。申请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制订工作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
          3.现场调研。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4.考核验收。在设区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6.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促进全省城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2.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2)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3.环境建设。
          (1)受保护地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县、区暂不考核)。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5)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陕南地区各县(区)和关中、陕北地区各县暂不考核]。
          (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70%。
          (1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4.环境管理。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和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
          (4)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80%。
          (6)中小学全面普及环境教育。
          (7)城市环境卫生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五、复查工作
          创建国家和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前,必须要获得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此,对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立复查制度。省环境保护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城市,在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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